高層建筑防火排煙設計規范
第一節 一般規定
1.1 高層建筑的防煙設施應分為機械加壓送風的防煙設施和可開啟外窗的自然排煙設施。
1.2 高層建筑的排煙設施應分為機械排煙設施和可開啟外窗的自然排煙設施。
1.3 一類高層建筑和建筑高度超過32m的二類高層建筑的下列部位應設排煙設施:
(1)長度超過20m的內走道。
(2)面積超過100m2,且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的房間。
(3)高層建筑中的中庭和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的地下室。
1.4 通風、空氣調節系統應采取防火、防煙措施。
1.5 機械加壓送風和機械排煙的風速,應符合下列規定:
(1)采用金屬風道時,不應大于20m / s。
(2)采用內表面光滑的混泥土等非金屬材料風道時,不應大于15m / s。
(3)送風口的風速不應大于7m / s;排煙口的風速不應大于10m / s。
第二節 自然排煙
2.1 除建筑高度超過50m的一類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過100m的居住建筑外,靠外墻的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消防電梯間前室和合用前室,宜采用自然排煙方式。
2.2 采用自然排煙的開窗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防煙樓梯間閃室、消防電梯間前室可開啟外窗面積不應小于2.00m2,合用前室不應小于
3.00m2
(2)靠外墻的防煙樓梯間每五層內可開啟外窗總面積之和不應小于2.00m2
(3)長度不超過60m的內走道可開啟外窗面積不應小于走道面積的2%
(4)需要排煙的房間可開啟外窗面積不應小于該房間面積的2%。
(5)凈空高度小于12m的中庭可開啟的天窗或高側窗的面積不應小于該中庭地面積的5%。
2.3 防煙樓梯間前室或合用前室,利用敞開的陽臺、凹廊或前室內有不同朝向的可開啟外窗自然排煙時,該樓梯間可不設防煙措施。
2.4 排煙窗宜設置在上方,并應有方便開啟的裝置。
第三節 機械防煙
3.1 下列部位應設置獨立的機械加壓送風的防煙設施:
(1)不具備自然排煙條件的防煙樓梯間、消防電梯間前室或合用前室。
(2)采用自然排煙措施的防煙樓梯間,其不具備自然排煙條件的前室。
(3)封閉避難層(間)。
3.2 高層建筑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消防樓梯間前室的機械加壓送風量應由計算確定,或按表3.2-1至表3.2-4的規定確定。當計算值和本表不一致時,應按兩者中較大值確定。
防煙樓梯間(前室不送風)的加壓送風量表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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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統負擔層數 |
加壓送風量(m3/ 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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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層 |
25000~3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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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層~32層 |
35000~40000 |
防煙樓梯間及其合用前室的分別加壓送風量 表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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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風部位 |
加壓送風量(m3 / 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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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層 |
防煙樓梯間 |
16000~2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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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用前室 |
12000~1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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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層~32層 |
防煙樓梯間 |
20000~2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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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用前室 |
18000~22000 |
防煙樓梯間采用自然排煙,前室或用前室不具備自然排煙條件時的送風量 表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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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壓送風量(m3 / 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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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層 |
22000~27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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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層~32層 |
28000~32000 |
注:①表3.2-1至表3.2-4的風量按開啟2.00m×1.60m的雙扇門確定。當采用單扇門時,其風量可乘以0.75系數計算;當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出入口時,其風量應乘以1.50~1.75系數計算。開啟門時,通過門的風速不宜小于0.70m / s。
②風量上下限選取應按層數、風道材料、防火門漏風量等因素綜合比較確定。
3.3 層數超過三十二層的高層建筑,其送風系統及送風量應分段設計。
3.4 剪力樓梯間可合用一個風道,其風量應按兩個樓梯間風量計算,送風口應分別設置。
3.5 封閉避難層(間)的機械加壓送風量應按避難層凈面積每平方米不小于30m3/h計算。
3.6 機械加壓送風的防煙樓梯間和合用前室,宜分別獨立設置送風系統,當必須共用一個系統時,應在通向合用前室的支風管上設置壓差自動調節裝置。
3.7 機械加壓送風機的全壓,除計算最不利環管道壓頭損失外,尚應有余壓。其余壓值應符合下列要求:
(1)防煙樓梯間為50Pa。
(2)前室、合用前室、消防電梯間前室、封閉避難層(間)為25Pa。
3.8 樓梯間宜每隔二到三層設一個加壓送風口;前室的加壓送風口應每層設一個。
3.9 機械加壓送風機可采用軸流風機或中、低壓離心風機,風機位置應根據供電條件、風量分配均衡、新風入口不受火、煙威脅等因素確定。
第四節 機械排風
4.1 一類高層建筑和建筑高度超過32m的二類高層建筑的下列部位,應設置機械排煙設施:
(1)無直接自然通風,且長度超過20m的內走道或雖有直接自然通風,但長度超過60m的內走
道。
(2)面積超過100m2,且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的地上無窗房間或設固定窗的房間。
(3)不具備自然排煙條件或凈空高度超過12m的中庭。
(4)除利用窗井等開窗進行自然排煙的房間外,各房間總面積超過200m2或一個房間面積超過
50m2,且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的地下室。
4.2 設置機械排煙設施的部位,其排煙風機的風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1)擔負一個防煙分區排煙或凈空高度大于6.00m的不劃防煙分區的房間時,應按每平方米面積
不小于60m3 / h計算(單臺風機最小排煙量不應小于7200m3 / h)。
(2) 負擔兩個或兩個以上防煙分區排煙時,應按最大防煙分區面積每平方米不小于120m 3/h計
算。
(3) 中庭體積小于17000m3時,其排煙量按其體積的6次 / h換氣計算;中庭體積大于7000m3
時,其排煙量按其體積的4次 / h換氣計算;但最小排煙量不應小于102000m3 / h。
4.3 帶裙房的高層建筑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消防電梯間前室或合用前室,當裙房以上部分利用可開啟外窗進行自然排煙,裙房部分不具備自然國條件時,其前室或合用前室應設置局部機械排煙設施,其排煙量按前室每平方米不小于60m 3/ h計算。
4.4 排煙口應設在頂棚上或靠近頂棚的墻面上。設在頂棚上的排煙口,距可燃構件或可燃物的距離不應小于1.00m。排煙口平時應關閉,并應設有手動和自動開啟裝置。
4.5 防煙分區內的排煙口距最遠點的水平距離不應超過30m。在排煙支管上應設有當煙氣溫度超過280℃時能自行關閉的排煙防火閥。
4.6 走道的機械排煙系統宜豎向設置;房間的機械排煙系統宜按防煙分區設置。
4.7 排煙風機可采用離心風機或采用排煙軸流風機,并應在其機房入口處設有當煙氣溫度超過280℃時能自動關閉的防煙防火閥。排煙風機應保證在280℃時能連續工作30min。
4.8 機械排煙系統中,當任一排煙口或排煙閥開啟時,排煙風機應能自行啟動。
4.9 排煙管道必須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安裝在吊頂內的排煙管道,其隔熱層應采用不燃燒材料制作,并應與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離。
4.10 機械排煙系統與通風、空氣調節系統宜分開設置。若合用時,必須采取可靠的防火安全措施,并應符合排煙系統要求。
4.11 設置機械排煙的地下室,應同時設置送風系統,且送風量不宜小于排煙量的50%。
4.12 排煙風機的全壓應按排煙系統最不利環管道進行計算,其排煙量應增加漏風系數。
第五節 通風和空氣調節
5.1 空氣中含有易燃、易爆物質的房間,其送、排風系統應采用相應的防爆型通風設備;當送風機設在單獨隔開的通風機房內且送風干管上設有止回閥時,可采用普通型通風設備,其空氣不應循環使用。
5.2 通風、空氣調節系統,橫向應按每個防火分區設置,豎向不宜超過五層,當排風管道設有防止回流設施且各層設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其進風和排風管道可不受此限制。垂直風管應設在管井
內。
5.3 下列情況之一的通風、空氣調節系統的風管道應設防火閥:
(1)管道穿越防火分區的隔墻處。
(2)穿越通風、空氣調節機房及重要的或火災危險性大的房間隔墻和樓板處。
(3)垂直風管與每層水平風管交接處的水平管段上。
(4)穿越變形縫處的兩側。
5.4 防火閥的動作溫度宜為70℃。
5.5 廚房、浴室、廁所等的垂直排風管道,應采取防止回流的措施或在支管上設置防火閥。
5.6 通風、空氣調節系統的管道等,應采用不燃燒材料制作,但接觸腐蝕性介質的風管和柔性接頭,可采用難燃燒材料制作。
5.7 管道和設備的保溫材料、消聲材料和粘結劑應為不燃燒材料或難燃燒材料。穿過防火墻和變形縫的風管兩側各2.00m范圍內應采用不燃燒材料及其粘結劑。
5.8 風管內設有電加熱器時,風機應與電加熱器聯鎖。電加熱器前后各800mm范圍內的風管和穿過設有火源等容易起火部位的管道,均必須采用不燃保溫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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